年审机构上任4个月就辞任 交大昂立收监管工作函

发布时间:2023-05-16 16: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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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晚间,交大昂立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兴华”)《关于辞任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年报审计工作的函》。同日晚间,公司收到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公告显示,4月27日,交大昂立向中兴华寄送了《解除相关业务约定书的通知》,解除与其签订的业务合作相关合同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为了能尽早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一直在和包括但不限于中兴华在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协商,希望尽快推进审计工作。

5月12日,交大昂立收到中兴华《辞任函》,中兴华认可双方上述业务合作的相关合同已解除,并向公司提出辞任。

据披露,今年1月12日,交大昂立发布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拟聘任中兴华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交大昂立表示,公司会尽最大努力尽快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洽谈,尽快履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流程,尽早安排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同时,公司也会加强与各方沟通,组织有关人员加快推进定期报告编制披露工作,尽快核实查清涉及会计差错更正的多项事项。公司董事会也会做到勤勉尽责,积极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督促抓紧完成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尽快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这一公告发布后,上市公司随即收到上交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上交所指出,前期公司于4月28日披露公告称向中兴华寄送了《解除相关业务约定书的通知》,并正在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5月12日公司收到中兴华关于辞任2022年年报审计的函件。截至目前,公司未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董事会决议,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交所提出,要求交大昂立结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补充披露该事项应当履行的决策程序、实际履行情况及其合规性。要求公司全体董事逐一发表意见,请律师就该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上交所还要求,公司应严格按照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则要求,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信息,充分论证所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胜任能力,并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尽快依法合规选聘审计机构。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履职尽责,采取必要的措施,审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等情况,并发表审查意见、独立意见。

此前,5月12日晚,交大昂立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未按时披露2022年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5月9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责任编辑:于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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