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再因信披问题收监管函 信息披露考评连续两年为C级

发布时间:2023-08-08 17:36:00
作者:苏楠 叶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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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早间,因对控股子公司青龙煤业财务资助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冀中能源收深交所监管函。

  值得注意的是,近两年来,冀中能源频频因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收监管函及纪律处分。深交所官网显示,该公司的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于2020年及2021年连续被评为C级。

  财务资助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披义务

  今日早间,深交所公告表示,冀中能源于2023年7月22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及报备的说明显示,山西冀能青龙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煤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青龙煤业90%股权,公司关联方山西冀中能源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青龙煤业10%股权。

  2020年9月15日至2023年7月13日期间,冀中能源持续向青龙煤业提供委托贷款;截至2023年7月25日,前述贷款日最高余额约为6.63亿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14%。

  冀中能源未及时就前述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7月25日,公司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称,冀中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近两年频因信披问题收监管函及纪律处分

  上述事项并非冀中能源首次因信披问题收监管函,深交所官网显示,公司亦曾于2022年3月7日、2023年3月3日等多番因此问题收监管函及纪律处分。

  据了解,2019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冀中能源在控股股东控制的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日最高余额为123.4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03%,超出已披露的最高限额,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因前述相关事项,控股股东、实控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集团”)及冀中能源时任董事长杨印朝于2022年3月7日收深交所监管函。2022年3月3日,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赵兵文、时任总经理赵生山、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郑温雅齐收深交所通报批评。

  2022年7月3日、4日,冀中能源以预付账款方式向冀中能源集团的关联方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冀工贸”)提供4亿元财务资金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9月30日才将上述资金收回,日最高余额为4亿元,占上市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2%。

  因前述事项,冀中能源、冀中能源集团及关联方京冀工贸、冀中能源董事长刘国强、总经理闫云胜、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秘郑温雅、时任副总经理王涛收深交所通报批评。公司亦因此被河北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信息披露考评连续两年为C级

  虽然2022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评结果尚未公布,但冀中能源信披评级下降早已显端倪。

  深交所官网显示,2005年至2017年,冀中能源信息披露考评始终相对出色,2005年至2010年一直保持“优秀”评级,2011年至2017年拿下6个A评级,仅2015年收获B级。2018年至2021年,公司却先后连续获得两个B评级,并再降级连续获得两个C评级。

  此外,在注册制推行的背景下,监管层对信息披露质量的要求显著提升。中国网财经记者注意到,8月4日,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修订)》,以推动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贯彻落实新一轮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要求。

  深交所在公告中表示,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对外揭示价值的重要渠道,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和决策的基本依据。此次修订立足监管实践,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为目标,通过完善评价机制,建立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双轮驱动的立体化评价体系,同时拓宽评价结果应用范围,更好发挥信息披露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

(责任编辑:于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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