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晚间,宁科生物发布公告称,公司实控人虞建明收到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未及时将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拟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涉嫌犯罪,自2020年8月28日起,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虞建明取保候审。自2021年4月1日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虞建明取保候审,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虞建明取保候审期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
而时至2023年8月26日,宁科生物才发布公告,将相关事项对外披露。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提及,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证券法规定,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属于重大事件。虞建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虞建明未及时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相关规定提及的违法行为。
北京社科院副研究员王鹏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虞建明因为涉及操纵证券市场事项被采取强制措施,这种违法行为在资本市场非常敏感,因此,及时披露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更强。而信息披露主体方隐瞒了较久的时间,选择在“利空出尽”之后再告知投资者,违背了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即及时、公开、完整,因此被处罚也昭示了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严格要求的决心。而且,从被立案调查到下发处罚的事先告知书,历时比较短,也符合当前从快、从严解决信披违规问题的趋势。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信息披露主体、义务等事项的规定比较完整,而且,监管部门也在根据新情况不断查漏补缺,但即使如此,依旧有信息披露义务人“踩线”。上市公司如何从内部建立机制,合理地监督这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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