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四梁八柱”基本建成 市场化和规范化并举

发布时间:2022-03-10 16:04:48
来源: 证券日报
作者: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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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建制度”主线,“如何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成为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大会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21年,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设立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联合公安部、中国证监会专项惩治证券违法犯罪,集中办理19起重大案件,指导起诉康得新案、康美药业案,助力依法监管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多位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和业内专家认为,当前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已取得突破性进展,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四梁八柱”基本建成。

  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开启新局面

  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基础制度建设持续升级。2020年3月份出台的新证券法明确规定建立代表人诉讼制度,成为中国版集体诉讼的纲领性法律法规。同年7月份,最高法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投服中心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为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落地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2021年3月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证券期货犯罪刑事惩戒力度,对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进行了修改,欺诈发行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虚假陈述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同年7月份,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确立了“十四五”证券执法司法工作的主要目标与重点任务,其中明确要求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

  “应高度重视私募领域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抓紧出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健全完善照前会商等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在参加广东代表团全体审议会议时表示。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体系中,既有以《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为资本市场建设提供宏观指引;也有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的行业规范等具体制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熊文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以上述法律法规为基础,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已建立起立体的法治体系。

  “当前,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强调市场化和规范化并举。随着‘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落实,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成效卓著。”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过推进注册制改革、提高信披质量要求、出台退市新规等一系列举措,我国已形成了法治化和市场化的基础性制度。

  谈及当前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特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是,基础性规则进一步完善。新证券法平稳实施,期货法、私募基金条例正在审议或制定中,公司法正在修订。二是,注册制改革等一系列制度创新持续深化,由试点转向全面实施。三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协调监管、诚信建设等取得新进展。四是,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体制机制构建显现成效。协调工作小组、派驻机制、联合专项行动等落地,多地金融法院成立运行。

  立体化追责体系

  进一步健全

  当前,“民行刑”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已基本搭建完成。

  证监会相关数据显示,2021年全年共办理案件609起,其中重大案件163起,涉及财务造假、资金占用、以市值管理名义操纵市场、恶性内幕交易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典型违法行为。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177起,同比增长53%,会同公安部、最高检联合部署专项执法行动,证券执法司法合力进一步加强。其中,多名操纵市场“惯犯”“累犯”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通过行政惩戒、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我国构建了立体化的资本市场追责体系。”田利辉表示,当前资本市场违法犯罪刑事处罚力度逐步增大,标准逐步细化,体制逐步完善。在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护航下, 正逐步形成“不敢违”和“不想违”的市场生态。

  值得关注的是,当前我国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司法实践迈上新台阶。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一审判决落槌,康美药业及相关责任人将赔偿5.2万名投资者24.59亿元,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迎来首例司法实践。

  熊文表示,新证券法实施后,追责制度更趋完善,证券违法成本大幅提高。同时,投资者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新证券法设立了一系列投资者保护制度,如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示范诉讼+委托调节”机制等,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建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未来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重大违法案件;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清查追偿,限期整改;加大对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监管,对于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严肃追责,对参与、协助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手段追责,加大违法成本,净化市场环境,不断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

(责任编辑:于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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