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代办旅游事宜起纠纷 无法出行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6-07 14:39:17
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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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鼓楼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鼓楼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根据法院查明事实,被告并非该旅行社员工,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旅游事宜,双方之间实际构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现因其他原因导致旅游行程被取消,委托事项未能成功,委托合同终止,被告通过微信已作出返还剩余款项的承诺,故对原告请求其返还剩余5.94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此前未就律师费及诉讼费损失进行约定,故关于原告主张此项费用由被告承担,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1月,张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某旅游社业务员的姚某,在姚某的推荐下,张先生对该旅行社近期组织的出境旅游团很是心动,遂委托姚某代为办理旅游事宜。一日,姚某将自行打印并盖有公章的合同带给张先生签字,但该合同因旅游者未电子签约在系统上被取消;次日,姚某又以张先生名义在系统上代签,重新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期间,张先生前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及现金等方式向姚某支付旅游费合计9.3万元。

后因其他原因,该旅行社出境游业务中断,遂在系统上取消了服务合同,并将钱款退还原账户(为姚某账户)。姚某通知张先生出境游行程被取消,承诺退还旅游服务费。2021年7月2日起,张先生几番催告,姚某仅退还了3.36万元,剩余5.94万元未予返还。

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姚某告到法院。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旅游费用5.94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及诉讼费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返还5.9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5.94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诗和远方虽美,但也要注意依法维权。各位旅游者在制定出行计划时,应注意甄别从业人员资质,确认合同签订流程,尽量通过正规的机构和平台办理出行事宜,通过对公转账的形式支付服务费用,减少不必要纠纷的产生,共同营造文明有序、诚信和谐的旅游氛围。

分析人士表示,本案判决受托人依法返还委托人旅游费用、依法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责任编辑:于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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