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全球首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进入法典化时代。
2026年6月9日,北京天气晴好,城市建筑群在蓝天白云的映衬下形成壮丽景观。新华社图片库 王建华 摄
以法治保障美丽中国建设
我国坚持以法治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初步形成由1部环境保护法、N部生态环境要素专门法律、4部特殊区域法律组成的“1+N+4”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制修订生态环境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余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但仍存在制度分散、衔接不畅、协同不足等问题。生态环境法典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打通衔接堵点、强化协同效能、补齐短板弱项,有助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生态环境法典以适度法典化模式构建。其中,对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法典。法典编纂出台后,上述法律不再保留。对森林法等20余部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体现到法典中,上述法律在法典出台后将继续保留。此外,法典就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的法治需求作出了原则性、引领性规定。
法典明确,制定本法,旨在“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2026年6月5日,志愿者在湖北武汉沙湖公园打捞漂浮物。近年来,湖北持续推进河湖综合治理,深耕长江大保护,持续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新华社图片库 赵军 摄
回应群众和企业的关切期盼
生态环境法典细化完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污染防治制度,强化尾气排放监管;完善黑臭水体调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餐饮油烟排放控制、工业噪声管控、社会生活噪声治理、恶臭排放监管等,解决群众身边的“小污染”“大烦恼”。
法典针对光污染防治、新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加强新领域污染防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更加有利于保障公众的健康。
法典对排污权、碳排放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等交易制度作出系统规定,推动将减排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引导激励企业主动减污降碳;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金融支持力度,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健康发展,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低碳领域倾斜,促进企业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
法典既延续了环保法按日计罚、行政拘留等严厉措施,又结合管理实践调整优化了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等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完善了生态环境监测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责任。
法典杜绝“一刀切”式的管理,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等,推进区域化、差异化精准管控;规定大气和水污染防治领域的环保绩效分级制度,根据企业的环保水平分类施策;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分类实施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根据污染源危害程度分类提出污染防治要求,从源头上实现精准防控。
为世界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生态环境法典创新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规定“国家强化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的绿色低碳发展导向和任务要求,构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空间格局”,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进绿色办公、绿色采购,使用绿色低碳产品”等。
法典新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章,规定了国际合作的内容,明确国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积极参与、贡献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多边进程等,从生态环境方面为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作出中国法治贡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具体工作牵头人黄薇表示,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体系化、法典化方式全面确认下来,充分彰显了我国为世界环境治理贡献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2026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举行生态环境法典普法宣传。新华社图片库 记者 刘颖 摄
做好制度规定衔接准备
法典中约75%的执法事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生态环境部已发布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适用法典规定,停止执行与法典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已系统开展相关文件的清理和制修订,确保各项制度与法典要求精准适配、一体贯通。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的一般标准和具体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前“两高”下发的涉生态环境领域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自8月15日起施行。
当前,上海、山东、湖北、云南、河南、江苏、陕西等地已开展生态环境法典培训及普法工作,促进相关企业知法守法,提升群众保护环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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