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股东违规减持 监管细则可以进一步细化

发布时间:2022-05-17 16:54:11
作者:胥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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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药明康德披露了证监会对公司股东上海瀛翊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违规减持近29亿元,最终或被处以2亿元罚款。

因违规减持被罚2亿元,这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因违规减持被处罚的首个案例。首案意义不言而喻,一个是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再也不是顶格60万元处罚的“自罚三杯”;另一个是对违规减持行为的震慑意义,违规减持有了明确罚则。

此次,证监会拟依照《证券法》第186条对上海瀛翊作出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法》第186条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即便减持方处罚达到2亿元,但相比于近29亿元的减持所得,市场也有处罚金额好比“九牛一毛”的声音。按照通常意义的理解,二级市场减持低成本的IPO前股份,减持方会获得买卖股票的高额利润差。既然是违规减持,那么这部分高额利润差当属于违法所得。根据上述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也是罚则的应有之义。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海瀛翊减持股份按照虚拟成本法计算,违法所得为零。笔者咨询了从事证券研究的高校教授以及注册会计师,虚拟成本法并不是大众普遍知晓的概念。药明康德公告中也未详细说明何为虚拟成本法以及虚拟成本法的具体计算规则等。较为熟知的虚拟成本法主要应用于环境治理领域,是环境污染治理核算的一种成本计算方式,更准确讲是相关主体方所应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费用。

但证券和财会领域尚没有一个关于虚拟成本的准确说法,按照字面意义解释,虚拟成本存在是因为有无法计算或者是不能货币量化的真实买入成本。查阅药明康德招股书,上海瀛翊并非以买卖方式获得股份,而是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笔者认为,药明康德还是有必要进一步说清减持方虚拟成本的计算方式,违法所得为零的过程以及它的适应情况是否只是用于二级市场存在的买卖行为。

跳出此案,药明康德减持方被重罚凸显出了监管打击信披违规以及违规减持行为的决心。证监会就提到,将切实执行《证券法》和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引导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笔者认为,根据药明康德减持方违规减持行为,相关监管动作和监管细则也可以进一步细化。

一是可通过技术手段限制减持方账户的二级市场买卖行为。药明康德发现减持方违规减持也属于后知后觉,取得股东名册之后方才获悉。而在过往减持案例中,也不乏这类先斩后奏之事。用技术和大数据监查手段约束受限账户或者承诺账户,这比仅靠自觉更有效。毕竟在减持时,券商对受限交易账户有禁止卖出等技术约束,这种违背减持承诺的事情就很难发生。

二是可参考上市公司董监高短线交易的处罚方式,违规减持方应向上市公司上缴获利所得。从现有案例看,A股短线交易现象即便也有发生,但金额和频次处于极低的水平。向上市公司上缴获利,一方面消除了减持主体减持获利的主观不良动机,另一方面减持违规对上市公司股东间接造成伤害,这也可视作对全体股东的一种潜在补偿。

三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可根据违规情形的恶劣程度,进一步抬高违法成本。比如《证券法》第186条规定,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实际执行时可将罚款抬高至买卖证券等值30%~50%的水平。

(责任编辑:于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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