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家务分工纠纷 大同路北社区网格员巧妙化解

发布时间:2025-10-14 15:50:00
来源: 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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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大同路253号院的一对六旬夫妻,因家务分工问题争执不休。10月10日,两人闹到属地大同路北社区要求评理。网格员巧妙运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平等、相互扶养的原则调解,并结合实际情况为两人合理分工,成功化解矛盾,让这个家庭重归和睦。
这对夫妇为居民郭大爷和辛大妈。郭大爷认为自己在外面奔波赚钱,回家理应休息,家务活应该全部由妻子辛大妈承担。辛大妈则表示,自己虽然退休在家,但每天做饭收拾家,同样忙碌,家务不应该由她一人包揽。两人为此经常争吵,家庭气氛紧张。了解情况后,网格员乔敏先分别与郭大爷、辛大妈单独沟通。她对郭大爷说:“您在外工作辛苦我们都知道,但大妈操持家务、养育子女多年也很辛苦。家务大家分担,家庭氛围才会更好。”郭大爷听后低头沉思,态度不再强硬。乔敏又对辛大妈说:“大爷在外打拼也是为了这个家,咱们多体谅他。二人一起想办法把家务合理分配一下。”辛大妈的态度也随之缓和。
随后,乔敏将两人聚在一起,依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相互扶养的原则,提出了具体分工方案:郭大爷负责每天倒垃圾、打水、购物、取快递;辛大妈负责买菜做饭洗碗,洗衣服;家中卫生则由两人分区共同打扫。这个方案既考虑到郭大爷工作的辛苦,也减轻了辛大妈的负担,两人都表示满意,脸上的笑容又回来了。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表示,民法典虽未直接对家庭事务分工作出具体规定,但通过相关原则和条款为家庭事务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一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原则,根据第1055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意味着在家庭事务分工方面,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话语权和决定权,日常家务劳动应当基于平等原则共同商议或合理分配,避免一方独断专行,促进夫妻相互尊重、共同参与家庭事务;二是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与事务分担,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一义务在家庭事务分工中体现为,当一方因工作、健康等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相应家务时,另一方有协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促使夫妻在家务分工上相互支持,共同保障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构建和谐平等的家庭关系。


(责任编辑:于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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