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布相关税收政策: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

发布时间:2025-09-03 16:41:58
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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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财政部网站9月2日消息,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所称承接主体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规定的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等。

  《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该《通知》规定的,可予以退还。

  据了解,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采取的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

  2024年3月份,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国有股权运作管理、现金收益的投资运营等作了明确规定。

  彼时,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划转的国有资本运作管理,促进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安全,同时也为承接主体开展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提供了依据。《办法》拓宽了现金收益的投资范围,有利于实现现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此外,《通知》也明确,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责任编辑:于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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