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新开设的《刑事辩护学》本科选修课于2026年10月10日正式行课。本课程系国内政法院校中,首次把《刑事辩护学》作为一门独立课程,面向本科学生开设,兼顾理论体系与实务实操,在本科法学教育中实现了零的突破。本课程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潘金贵担任课程负责人,联合大成专业刑辩团队共同参与教学,联袂将该课程打造成为本科精品课程。《刑事辩护学》第一讲由大成北京娄秋琴律师主讲“刑事辩护的理论与实践”,第二讲由大成上海朱海斌律师主讲“侦查阶段的辩护”;第三讲由大成乌鲁木齐史玉庆律师主讲“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后面还有马丽敏、刘丽云、李悦佳、刘万、王珏律师分别讲授审判阶段的辩护以及会见、沟通、阅卷、质证、发问、调查、辩论与写作的辩护技能。
史玉庆系大成乌鲁木齐分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从2016年律师执业至今,办理了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涉及职务犯罪、食药环资类犯罪、毒品犯罪、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国家安全、扫黑除恶等案件。大部分为疑难复杂案件,多数案件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部分案件取得了非常显著的辩护效果。

在课程伊始,潘金贵教授就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基本问题以及辩护策略作了简单的介绍。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中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连接侦查与审判,主要任务是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依法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该阶段直接关系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移送审判,具有独立的辩护价值。于辩护律师而言,应围绕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和程序处理提出有效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等有利结果。此外,潘教授还谈到,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控辩实质协商的重要阶段。辩护律师应依法参与认罪认罚协商,就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提出意见,以争取较为有利的处理结果。

随后由史玉庆律师正式开始授课。
首先,史律师谈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居高不下、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持续落地的司法现状之下,刑事辩护的主战场已经从传统庭审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不能仅仅局限于做法庭上的“辩手”,还应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量刑优惠。辩护工作不再是等到开庭才开展,审查起诉阶段的每一次阅卷、会见、提交法律意见、开展协商,都直接决定案件最终走向,甚至实现审前终结诉讼的辩护效果。
其次,为让同学们深刻理解证据裁判原则的现实意义,史律师梳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脉络,结合钱仁凤、念斌、陈满以及新疆本地李建功案、谭新善案等多起重大无罪冤案,剖析错案形成原因。结合《冤案何以发生》提出的八大司法迷信,解读冤案倒逼司法改革的过程,伴随刑诉法2012年、2018年修订,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等原则得以确立,直观印证证据规则是防范冤错、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

(“二步式六分法”递进式审查体系)
随后,史玉庆律师分享了自创的“54321”实务证据口诀,解读刑事诉讼五大阶段,厘清证据四重身份的转化关系,重点厘清证据“三性”与“两力”的实务边界。同时,史律师重点讲解律师质证工具——二步式六分法质证审查体系、质证“纵横四海图”,恪守“先审查证据能力,再评判证明力”的递进审查步骤。结合刑诉法司法解释,区分单份证据质证与全案综合辩论,介绍严格证明、自由证明标准,演示从证据材料事实到案件事实的推导路径。

(刑事辩护质证“纵横四海图”)
再次,史律师围绕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权利,向同学们梳理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据,明确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史律师谈到,律师本质上是法律服务提供者,是为被追诉人的权益进行辩护,需要悲天悯人的情怀,同时也需要锻炼谈判技巧、工作成果展示和流程管理。刑辩工作应走向精细化、精准化:全面阅卷、全面了解案情,寻找突破点,实现有效辩护。辩护种类包括程序辩护、事实辩护、证据辩护、庭前会议辩护、法律适用辩护、量刑情节辩护、立案前辩护,也包括国法、天理、人情相协调的辩护,应根据案件差异综合运用,但需要注意的是,辩护的核心仍是证据认定。

最后,史律师重点解析了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不起诉制度主要由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大类型构成,辅以针对特殊案件的核准不起诉与针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史律师还通过自身办理的多起案件,向同学们介绍了不起诉案件的论证逻辑:于法定不起诉而言,需直接提交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犯罪事实或者其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证据;于酌定不起诉而言,需要结合主客观论证情节轻微和无追诉必要;于证据不足不起诉而言,需要充分论证证据体系的排他性与合理性。同时,史律师认为还需要从策略考量方面出发,多角度增强不起诉申请的说服力。比如,引入社会效果进行考量、运用案例检索报告。此外,还应当准确把握好申请时机,通过争取不批捕为后续不起诉奠定基础,并且在检察官形成内心确信前提交意见,引导检察官关注有利证据,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之后,潘金贵教授就本次课程内容作了两点补充:第一,阅卷。辩护律师接手案件后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调取卷宗、阅读卷宗、研究卷宗。如果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真诚认罪悔罪,那么案件的基本走向通常已较为清楚。从侦查角度看,刑讯逼供往往出现在久问不得的情况下。反之,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送入看守所,可能受到同监室人员的影响,对抗心理会增强。如果前两次犯罪嫌疑人没有交代主要的犯罪事实,就要警惕后续笔录的形成过程。同时,侦查机关经过详细侦查后,最后一次或最后几次讯问通常会围绕犯罪事实作归纳性讯问,细节更完整,讯问方向也经过不断调整和修正。第二,积极与检察官进行沟通。辩护律师需要注意从被动接受转向主动沟通,及时表达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从律师工作角度看,积极主动沟通十分必要。沟通可以多次进行,可以不厌其烦地表达意见,但一定要端正心态,不能等待检察官来向自己了解意见。与检察官充分沟通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第二个重点。
在互动交流环节,现场同学踊跃举手,围绕证据质证实操细节、律师风险防范、法律文书撰写要点、如何守住当事人权益、如何处理证据之间的矛盾冲突等诸多实务难点提出疑问。史玉庆律师结合自身承办的多起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经验,一一细致解答,用真实办案经历把抽象规则落地,鼓励同学们在校既要深耕理论功底,也要大量研读实务判例,有意识地培养证据思维,树立正确的法律职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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