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中一些“霸王条款”明确无效

发布时间:2024-06-11 15:55:17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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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了预付式消费中无效的“霸王条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种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根据征求意见稿,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

(责任编辑:于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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