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大修,划出哪些监管新红线

发布时间:2026-10-23 10:16:15
来源: 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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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法律相比,条款从154条扩充至191条,新增37条、修订93条,从压实主体责任、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优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智慧监管、完善法律责任体系等五方面进行修订,是一次不折不扣的“大修”。

现行食品安全法距2009年颁布已17年,距上一次修订也已11年。这期间,生鲜电商、餐饮外卖、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突飞猛进,平台经济重塑了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每一个环节,也带来了很多新问题。一方面,新业态经营灵活、跨区域强、数据更新快,违法行为更隐蔽;法律对网络食品经营、直播营销责任界定不清,平台审核流于形式,“证照不符”“幽灵外卖”时有发生,预制菜、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存在监管空白。另一方面,基层执法力量不足、技术手段滞后,肉眼检查难穿透链条发现深层风险;同一违法行为各地处罚差异较大,削弱法律威慑精准性。这些新挑战迫切需要完善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在这个节点启动大修,本身就是对“法律跑不过业态”的一次集中回应。

从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来看,修订实现了全链条管控的体系化建构。意见稿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等第三方管理主体纳入适用范围,并在后续相关条款明确了这些第三方的行政法义务,尤其是平台经营者及其管理者们的责任;要求食品生产、销售连锁、餐饮连锁企业总部承担管理责任,纠偏只开店不管店;增设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要求与添加剂销售备案要求,规范商业宣传;将高毒农药禁用范围扩展至菌类产品,强化寄递配送环节义务与生产过程记录,夯实内部追溯。

比如,针对近年来屡屡冒头的“幽灵外卖”,意见稿新增“网络食品经营”专节,通过管平台来管平台内经营者,相当于赋予平台“守门人”责任。意见稿要求平台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平台内经营者登记审查制度,履行实质性审查义务,并定期核验更新,避免店铺关停后仍利用旧证照信息在平台“挂户”经营;同时要求平台在开展网络食品交易的省级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并履行备案手续,以便快速响应本地消费投诉、就地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缩短风险处置链条。

从行政监管手段与重点领域覆盖看,修订着力推动监管现代化。强化跨部门协同,打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监管链条,破解“各管一段”障碍;善用数字技术赋能,要求入网餐饮实时公开加工制作过程,要求企业在关键风险环节安装监控设备并接入监管部门信息系统,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开展线上巡查与取证核查;坚持惩防并举,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注重对合规主体的正向激励,根据新的裁量基础,提升处罚的比例性与公平性。

就拿近年来争议不断的“小过重罚”“大过轻罚”来说,售卖货值20元芹菜被罚6.6万元,查处1900公斤硫黄熏制竹笋仅责任人仅处以罚款500元……固定罚额容易导致“小过重罚”,机械按倍数处罚又不区分性质、过错与后果,易造成“大过轻罚”。此次修订将罚款与违法规模自动挂钩,使之随违法金额、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动态调整,并综合考量货值、持续时间、风险、过错、改正态度及后果等情节:严重危害健康者从严,轻微且及时改正、无后果者予以容错,让惩戒回归“过罚相当”的法治底线。

进一步看,中央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其要义正在于以清晰、稳定、可预期的规则替代运动式执法与裁量摇摆,让守法者不必揣测执法的松紧,让违法者无法寄望于处罚的弹性。此次食品安全法的大修,意味着把治理重心从事后惩戒的力度前移到事前规则的明晰度,用制度的确定性对冲业态的不确定性。规则越清晰,守法成本越可预期,违法代价越不可逃避,营商环境才越有成色,食品安全治理也才能从反复的“严打—反弹”循环中走出来,走向可积累的制度信用。

当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文本能否真正落地,取决于配套细则能否跟进、执法能力能否匹配,以及平台与经营者的合规意愿能否提升。征求意见刚刚开始,从纸面走向实践还有一段路要走。但无论如何,这次修订已经为下一阶段的食品安全治理划出了一条更清晰、更公平,也更可执行的起跑线。


(责任编辑:于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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